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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 【颁布日期】:2008-6-12
【法律文号】:锡劳社培[2008]35号 【执行日期】:2008-06-12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
锡劳社培[2008]35号
【字体:  
关于印发2008年我市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程序和录取工作守则的通知
各技工院校: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2008年招生计划>的通知》(苏劳社培[2008]26号)和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锡市2008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意见》(锡劳社培[2008]22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全市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招生行为。现将我市《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程序》、《技工院校录取工作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程序

2.技工院校录取工作守则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程序



为贯彻落实省、市技工院校招生工作意见,确保我市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招生工作力度和生源质量,现将我市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我市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在市政府、省劳动保障厅和市劳动保障局的领导下,按照市劳动保障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

市劳动保障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  徐炯明

副组长:  邓金和

成  员:  张士东、吴永健、戴建平

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培训处。办公室成员为:张士东、吴永健、丁夏敏、王炜。张士东同志为办公室主任。

二、各院校应成立招生工作小组,并在局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日程、时间、地点内办理录取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

三、招生办公室按规定依据考生志愿顺序进行投档(电子档案),并统一采用计算机录取和退档的办法。

四、各院校必须准确宣传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招生计划。招生宣传材料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发放。各招生院校不得以虚假宣传或各种承诺骗取生源。

五、各院校招生工作小组对本校录取工作全面负责,在规定的招生政策范围内,根据考生的思想品德,升学考试成绩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并将录取考生和退档考生电子档案交局招办审核,经同意后打印录取花名册。退档考生档案应由院校将考生电子档案办理退档程序。招收外地(含江阴、宜兴)新生的录取工作仍按原规定操作。

六、各院校新生录取名单一经批准,必须在二日内发出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技工学校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用挂号信寄出,并在信封上统一加盖“录取通知书”印章。

七、各院校要严格执行市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和杜绝不正之风。技工院校收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严禁乱收费。各校在招生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局招办联系,对违反招生纪律者将严肃查处。

八、招生时间、地点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2

技工院校录取工作守则



一、各院校在招生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不得指名提取考生档案和指名录取考生,院校之间不准交换和传阅考生档案。

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内查阅考生电子档案,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考生材料带出工作场所。

三、招生工作人员在领取、退还考生电子档案的交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办事,仔细清点,认真签收。

四、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严禁招生工作人员违规收费和贪污受贿,一旦发现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五、各院校在招生工作过程中要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严格防止徇私舞弊和其他违纪行为的发生。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更改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者,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六、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场所的作息制度和有关规定,协助搞好招生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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