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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 【颁布日期】:2008-4-24
【法律文号】:锡劳社医[2008]10号 【执行日期】:2008-04-24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
锡劳社医[2008]10号
【字体:  
关于2007年度市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劳动保障局:

按照《关于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锡劳社医[2002]49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明确的有关精神,即:“每年4月份将根据上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及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的自付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完后的人员,实行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补助。” 现将今年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凡参加无锡市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按《补充意见》规定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参保人员(不含原锡、惠两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完后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7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自付费用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个人自付费用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考虑到2007年的基金运行情况,对凡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原锡、惠两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完后,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在800元(70周岁以上人员600元)以下(含本数)的部分,均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补助方法

凡是符合补助对象范围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补助的门诊医疗费用,从2008年4月28日起一次性自动计入本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四、本通知所称“门诊医疗费”,是指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非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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