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8-5-22
【法律文号】:人社厅函[2008]94号 【执行日期】:2008-05-2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函[2008]94号
【字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切实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3号)要求,2008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专业和内容
    2008年,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性培训在社会急需、院校急缺的十个专业进行。这十个专业分别是:数控机床维修新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新技术、制冷与空调新技术、焊接新技术、维修电工新技术、动画设计与制作、智能楼宇新技术、工业电气自动化、现代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其中,前五个专业由中央财政给予培训补贴,后五个专业由我部委托的相关培训机构按照统一的培训要求开展有偿培训。
    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性培训以相关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新工艺为主要内容。
    二、培训班的设置
    根据培训对象的专业素质不同,各专业分两类班进行培训。
    一类班: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教师职称并同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的专职教师;
    二类班:具有技师以上(含技师)职业资格并同时具有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或同等学力)的专职教师。
    三、参加培训的教师条件
    参加培训的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在教学教改、科研革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培养前途的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二)在技工院校教学一线工作,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三)原则上从事职业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5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培训软件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评选2007-2008年度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关于同意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湖南金桥教育培训中心增加培训项目的批复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大检查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四川地震灾区技校学生来湘学习接站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安置四川地震灾区技工学校学生来我省就学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荐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人员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二届湖南省诚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创建活动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