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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切实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3号)要求,2008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专业和内容 2008年,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性培训在社会急需、院校急缺的十个专业进行。这十个专业分别是:数控机床维修新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新技术、制冷与空调新技术、焊接新技术、维修电工新技术、动画设计与制作、智能楼宇新技术、工业电气自动化、现代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其中,前五个专业由中央财政给予培训补贴,后五个专业由我部委托的相关培训机构按照统一的培训要求开展有偿培训。 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性培训以相关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新工艺为主要内容。 二、培训班的设置 根据培训对象的专业素质不同,各专业分两类班进行培训。 一类班: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教师职称并同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的专职教师; 二类班:具有技师以上(含技师)职业资格并同时具有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或同等学力)的专职教师。 三、参加培训的教师条件 参加培训的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在教学教改、科研革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培养前途的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二)在技工院校教学一线工作,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三)原则上从事职业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5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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