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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颁布日期】:2008-2-2
【法律文号】:锡劳社工[2008]2号 【执行日期】:2008-03-01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锡劳社工[2008]2号
【字体:  
关于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医疗需求,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第七条 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暂定为: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其医疗费支付参照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执行。

2、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终结后,参保单位携相关凭证、病历资料等到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费用。

3、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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