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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推动技工学校的发展,强化技工学校技能人才培养特色,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6号)、《关于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6号)和《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7号)、《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7号),明确了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新的标准、评估细则和申办、评估、审批程序。 为使评估评分更具操作性,我们根据《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和《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对评分办法进一步细化,制定了我省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评分办法》和《高级技工学校评审评分办法》,现下发施行。省级专家评估小组将按照《评分办法》进行评估打分。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的规定,从2008年开始,请申报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技工院校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省厅提交申请报告,省厅将于7—9月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咨询、评估,11月前向劳动保障部报送申报材料。
附件:target="_blank">1、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评分办法 2、高级技工学校评审评分办法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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