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准确掌握我市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再就业及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等真实情况,以及保护持证人的合法权益,现就2007年度《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7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需持《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以及下岗或失业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年检。
1. 持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年检。原受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委托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市石化资产经营公司、市煤炭工业公司、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通知持证人到户籍所在地参加年检。
2. 目前已经就业的,即被各用人单位吸纳录用的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可由用人单位负责,分别到被录用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经用人单位同意也可由持证人本人办理。
3. 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可由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优惠证保管部门)直接年检。
4. 年检起始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新领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直接通过年检。
5. 持外地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发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回发证地参加年检。
二、《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从2007年12月10日开始,至2008年2月5日结束。市本级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对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检,并统一在金保工程劳动就业信息管理平台中操作。凡年检通过的,证上加盖“2007年优惠证已年检”章。
年检中遇下列情况应分别按规定作出处理:
1. 对不具备领取条件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应立即收回;
2. 有涂改、伪造、租借、重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行为的,一经发现,应立即收回;
3. 《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和身份证号码有误的,凭有效证件更改,并加盖核准章;录入数据库的各项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根据真实情况进行修正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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