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1]278号)和市政府《关于锡山区和惠山区社会保障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通知》(锡政发[2007]19号)的规定,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市区(含锡山区、惠山区)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进行调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2%计算,发放标准为595元。
以后年度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基数随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基数调整而调整,不再单独发文通知。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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