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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颁布日期】:2007-2-28
【法律文号】:锡劳仲委[2007]3号 【执行日期】:2007-04-01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锡劳仲委[2007]3号
【字体:  
关于规范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近年来,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我市劳动关系的稳定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为更好地提高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质量和效能,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确定受案管辖范围的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分类管理、注重办案效能”的受案管辖原则。

    二、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管辖范围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级别管辖。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管辖范围

1.市属企业,在本市的部、省属企业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转改制为私营、民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号第五、六位为“00、01、05、06”的);

2.外地驻锡机构;

3.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与外商(含港、澳、台)合资、合营的企业;

4.在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

5.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管辖范围

1.各区属及区属以下企业(含街道、乡镇、村办企业);

2.市区新增的私营、民营企业(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为准:工商登记注册号第五、六位“02”为崇安区、“03”为南长区、“04”为北塘区、“11”为滨湖区、“13”为新区、“83”为锡山区、“85”为惠山区);

3.区属及区属以下企业与外商(含港、澳、台)合资、合营的企业以及注册登记地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4.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5.在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

6.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7.涉及新加坡工业园区域内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仍由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管辖。

    (三)江阴、宜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管辖其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本通知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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