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文本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必备条款。为了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减少用人单位零散印制劳动合同文本的成本,广西劳动保障学会印制有部分劳动合同文本 (1.3元/本),有愿意订购者请与我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梁辉、李康 联系电话(兼传真):0771—5842625,0771—5875696 学会地址:南宁市星湖路35号劳动保障厅办公楼612室 广西劳动保障学会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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