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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总工会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2-15
【法律文号】:锡劳社仲[2007]2号
【执行日期】:2007-02-15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总工会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锡劳社仲[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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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落实我市劳动争议处理“三方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济贸易局:
我市的劳动争议处理始终遵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企业家协会的代表共同参与的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形成了“三方机制”。“三方机制”在体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与权威性、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我市劳动关系的稳定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为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三方机制”的优势,以适应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劳动仲裁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和劳动争议日益突出、尖锐的客观形势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就全面落实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方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主要应包括:(1)仲裁委员会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仲裁委员会领导成员会议,总结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情况及分析发展态势,通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处情况,学习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政策法规。(2)仲裁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制度。对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在组成仲裁庭时应体现三方原则,听取各方的处理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3)对仲裁员、仲裁庭工作的监督制度。对专、兼职仲裁员严格管理,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庭工作的监督,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劳动争议仲裁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规范办案,追究仲裁员的错案责任。
二、遵循三方原则,高度重视和及时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高度重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严格执行集体会商制度,遵循三方原则,确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企业家协会的代表共同参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充分发挥三方参与办案的优势,坚持“先多后少、先调后审、先简后难”的处理原则,做到预先介入、及时汇报、积极调解、适时裁决,妥善平息劳资双方的尖锐矛盾,严防因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进一步完善兼职仲裁员聘任制度,加大工会组织、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的比例
注重从工会组织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企业家协会中聘任具有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为兼职仲裁员,定期组织兼职仲裁员进行政策法规等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兼职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完善仲裁庭制度,让工会组织、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企业家协会的兼职仲裁员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同时工会组织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企业家协会要把参与办案的比例列入本系统对下属的考核目标。要大力支持、紧密配合,充分保证本部门兼职仲裁员的办案时间,确保兼职仲裁员的办案比例不低于上级部门下达的考核指标。
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三方成员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把全面落实“三方机制”工作列入到日常工作日程中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企业家协会的协调,同时工会组织、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企业家协会也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如遇分歧应充分协商,共同创造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利条件,为推动我市劳动争议仲裁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总 工 会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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