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我市从2000年10月1日起试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期间,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保证了企业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一定的经济补助,同时也均衡了企业间职工生育费用的支出。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在实施过程中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改后的《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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