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本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准确掌握我市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再就业及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等真实情况,现就2006年度《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6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需持《再就业优惠证》按以下情况分别到指定地点参加年检。
1. 目前已经就业的,即被各用人单位吸纳录用的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可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分别到被录用人员原发证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经用人单位同意也可由持证人员本人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本人到原发证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
2. 目前尚未就业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需另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下岗失业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原发证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年检。
3. 市石化资产经营公司、市煤炭工业公司、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等单位受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委托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由被委托单位负责收齐后,统一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年检。
4. 持外地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发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回发证地参加年检。
二、《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从2006年12月20日开始,至2007年2月14日结束。市本级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对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检,凡年检通过的,一律在证上加盖“2006年优惠证已年检”印章。年检中遇下列情况分别按相应办法作出处理。
1. 对不具备领取条件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应立即收回;
2. 有涂改、伪造、租借、重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行为的,一经发现,应立即收回;
3. 《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和身份证号码有误的,凭有效证件更改,并加盖核准章;录入数据库的各项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根据真实情况进行修正和补充;
4. 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包括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费减免以及享受“两项补贴”等)情况记录不完备或不真实的,按要求作好详尽记录;
5. 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和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应注销,并立即收回,对剩余月数中“两项补贴”尚未申请的,应出具《超龄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注销证明》(附3),此证明仅在下次申请“两项补贴”时有效。
三、《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级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并按表式要求做好有关统计工作。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就业管理机构应组织人员对所辖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核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年检工作进行检查,对不严格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将追究经办机构及人员相应的责任。
四、2006年度年检工作结束后,未通过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不能作为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规费和税收优惠、“两项补贴”等)的凭证,同时也不能办理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确认书手续。
五、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参照本通知精神,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工作,并于2007年2月底前将有关年检材料、花名册、统计表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劳动力管理科。
六、各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年检过程中遇到其它问题,可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劳动力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85020336 85014489。
附件:
1. 2006年度无锡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年检花名册
2. 2006年度无锡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统计表
3. 超龄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注销证明
4. 已注销《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花名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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