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文化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文化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日 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文化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文化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文化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文化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国家兴办的实行事业体制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教育、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以及其他文化事业单位。 2、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文化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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