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卫生部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人部发[2007]35号) 为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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