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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6-15
【法律文号】:锡财社[2006]16号 【执行日期】:2006-01-01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锡财社[2006]16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社[2006]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所需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自2006年起,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两级政府共担机制。2006年暂以核准的2005年末各区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为基础,合理确定各区补贴基数,并下放各区政府安排使用,超过基数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六四比例共同承担。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用、就业再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及维护费用、创业基地开办资金补助、青年见习补贴、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资金补助、《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按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进行职业介绍补贴。免费介绍成功后按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劳务协议仅限于国企改革中的离岗退养人员、协保人员和续保人员,下同)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成功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服务的补贴项目,按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就[1999]60号)规定执行。除免费为进行失业登记且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提供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的,其档案保管费按每份档案每月1元标准进行补贴外,其他补贴项目标准及补贴办法按我市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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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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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意见
·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再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度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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