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广播电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全国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广播影视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和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广播影视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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