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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无锡市劳动保障局 无锡市发展改革委 无锡市经贸委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监察局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建设局 无锡市国土局 无锡市农林局 无锡市外经贸局 无锡市国资委 人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无锡市国税局 无锡市地税局 无锡工商局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统计局等
【颁布日期】:2006-5-31
【法律文号】:锡劳社就[2006]22号
【执行日期】:2006-01-01
无锡市劳动保障局 无锡市发展改革委 无锡市经贸委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监察局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建设局 无锡市国土局 无锡市农林局 无锡市外经贸局 无锡市国资委 人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无锡市国税局 无锡市地税局 无锡工商局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统计局等
锡劳社就[200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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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等1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国土局、农林局、外经贸委、国资监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民银行江阴、宜兴市支行:
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22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6]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要将《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政策规定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一并贯彻,同步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三、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后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帮扶政策按锡政发[2006]111号文件执行。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区《再就业优惠证》统一下放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发放。各市(县)、区要将审核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向社会及时公布,以便查询和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等动态管理数据库系统,实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部门之间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各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并在信息系统中加以记录。
五、建立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推进落实情况定期检查通报考核制度。各市(县)、区负责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定期汇总、上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各市(县)、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按季汇总、分析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季后10日内,汇总当地各部门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填写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推进落实情况表(有关指标的统计口径按照锡政发[2006]111号文件的要求填报),并形成简要文字总结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通报各地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推进落实情况,及时督促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和纠正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市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加强检查考核,对贯彻落实政策到位的,每年年终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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