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6]16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下同)下岗失业人员(含国企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离岗退养人员、协保人员和续保人员”);
2、曾经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改制或关闭、撤销的事业单位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指此前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5”大龄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持由无锡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失业人员(夫妻、父母或子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6、按市政府锡政发[2002]343号文件和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并按规定领取《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4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发放范围:
1、企业内部自行办理退养和下岗手续的人员;
2、已通过其他途径就业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
1、申领
符合发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附件1),并持以下所列材料,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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