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4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及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根据劳动部门的认定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以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减免税管理要求按锡地税发[2004]102号文件执行。
地税机关在审批减免税时,减免税批复中应明确纳税人可享受的减免税总额。并分别批复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金额;对个体工商户审批减免税时还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减免额。对涉及企业的减免税批复,一式二份交纳税人。(具体减免税批复格式见附表1)
对差额部分或不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的企业需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手续,地税部门另行下达企业所得税批复。
2、对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纳税人凭地税部门的减免税批复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程序审批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减免时,除了文件中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包括当年和上年);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3)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5)《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6)《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
(7)地税部门的减免税批复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凡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减免税批复的纳税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如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则不需报送(1)、(2)、(3)、(4)、(5)、(6)资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对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上加盖主管地税机关的戳记,并注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
四、根据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新的再就业政策从2006年1月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安置次月起计算。
五、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认定采取劳动、国税、地税联合会审的方式进行。市区(不含锡山、惠山区)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国企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先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所递交认定申请,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确认。江阴、宜兴市、锡山、惠山区认定程序自行制定。
附件1、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的批复(样张) 附件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 附件3、苏国税发(2006)41号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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