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国税局和地税局,市区国、地税分局、稽查局及稽查分局,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苏财税[2006]14号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国税局
无锡市地税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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