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物价局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财综[2006]8号 苏价费[2006]46号
省各有关单位,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继续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免交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余收费优惠政策,按以上规定期限,继续执行省物价局苏价综[1998]337号、苏价费 [2002]18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 [2004]416号、苏财综[2004]137号;苏价费 [2005]281号、苏财综[2005]75号等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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