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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8-5-15
【法律文号】:渝劳社办发〔2008〕122号 【执行日期】:2008-05-15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渝劳社办发〔2008〕122号
【字体: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5号)的要求,为确保地震灾区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现就做好地震救灾期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医疗救治第一线,全力做好地震救灾期间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切实保障因灾受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对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各区县可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视同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要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凡是参加此次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要切实简化工伤认定程序,积极主动为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四、要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因灾受伤救治医疗费用的支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各经办机构要做好结算服务,及时拨付。



  对于抢救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费,要及时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抗震救灾牺牲的工亡职工,要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对因支付在震灾中因工伤亡职工工伤待遇出现基金不足的地区,要及时申请市级调剂,确保抗震救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和足额支付。



  五、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其在外地因地震受伤的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救治需要跨地区就医的受灾地区参保人员,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并先垫支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联系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衔接垫支的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办法。



  六、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及时了解统筹地区医疗、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和基金使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七、坚持日报告制度,每日16点前将本地区因灾受伤的医疗、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上报我局。



  联系电话:63850994(传真)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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