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41号)的精神,经研究,对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以下简称“退休老工人”)的护理费标准,参照《关于调整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锡委老[2006]6号、锡财社[2006]1号、锡劳社险[2006]3号)规定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执行。即:从2005年10月1日起,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符合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的退休老工人,从受理次月起按护理依赖程度等级享受相应的护理费待遇,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600元、700元。
护理费不重复享受,标准就高执行。
调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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