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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1-27
【法律文号】:锡劳社仲[2006]3号 【执行日期】:2006-03-01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锡劳社仲[2006]3号
【字体:  
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规范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保证仲裁员依法公正、廉洁办案,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管理,现将《劳动争议仲裁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劳动争议仲裁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劳动争议仲裁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仲裁员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廉洁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集体或劳动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仲裁员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错案责任的区分应当依据仲裁员的主观过错、错误行为以及错误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错案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后果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仲裁员相应的错案责任:

(一)私自受理案件或未按规定受理、不予受理案件;

(二)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依照办案规程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查询、核对、鉴定、勘验而故意不作为,导致裁决错误的;

(四)涂改、隐匿、偷换、损坏或者丢失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变造庭审笔录、评议记录、仲裁委员会记录的。

(六)向合议庭、仲裁委员会汇报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遗漏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决错误的;

(七)私自制作裁决书或者在制作裁决文书中故意违背合议庭、仲裁委员会决定;

(八)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故意诱导当事人,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九)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文件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对错案的认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个人原因造成错案的,追究个人责任;由于集体评议的决定造成错案的,追究集体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发现错案能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错案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已纠正的。

第八条   独任庭、合议庭作出的裁决、决定是否错误,由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确认。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及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条   追究错案责任的方式:

1、批评教育;

2、责令改正;

3、解聘;

4、经济处罚;

5、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用的专、兼职仲裁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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