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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6-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6-07-01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字体: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省就业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6〕43号),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苏劳社就〔2006〕14号、苏财社〔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使用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失业时与城镇劳动者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强化失业保险基础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加大清理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要结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认真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加大稽核力度,配合地税部门共同做好基金的征缴工作。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失业保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逐步实现失业保险金的定期申领制度。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县(市)、街道、社区四级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完善失业人员数据的采集、整理、核对等基础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对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要加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网络运行、维护等费用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各县(市)可对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文件规定的条件,申请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在上报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同时,要报市政府及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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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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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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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我市实行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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