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省就业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6〕43号),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苏劳社就〔2006〕14号、苏财社〔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使用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失业时与城镇劳动者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强化失业保险基础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加大清理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要结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认真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加大稽核力度,配合地税部门共同做好基金的征缴工作。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失业保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逐步实现失业保险金的定期申领制度。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县(市)、街道、社区四级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完善失业人员数据的采集、整理、核对等基础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对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要加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网络运行、维护等费用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各县(市)可对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文件规定的条件,申请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在上报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同时,要报市政府及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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