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4-30
【法律文号】:徐财社[2006]12号 【执行日期】:2006-01-01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财社[2006]12号
【字体:  
关于转发《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社[2006]3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用途除《通知》规定的范围外,还包括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再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及维护等费用。

  二、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所需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基地开办资金补助、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助、小额担保贷款损失代偿及贴息补助、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补助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省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主要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统筹考虑,并实行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三、对各类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补助办法。

  (一)职业介绍补贴。《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所附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应为劳动保障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文本。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省对有关地区和单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就[1999]60号)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在符合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办法。

  对以上实际发生的职业介绍补贴,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职业培训补贴。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其就业形式包括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正规就业,也包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的就业。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方式。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可采取帮扶措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所附的相关就业证明为经劳动保障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相关证明。补贴资金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并发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省对有关地区和单位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的有关法定培训收费标准执行。各地对收费标准较高的培训项目要严格控制。对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财政部门对培训补贴的拨付要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相结合,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予以补贴。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在符合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向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发放培训券(卡)的办法,个人凭券(卡)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抵免相应的培训费用。
本文共10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州市实施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资金补助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