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现将常州市200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程序
(一)领取资料
2006年11月25日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公告及直接书面通知等告知,各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到指定地点领取《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审查报告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上一年度未书面审查的)等有关资料。
(二)自查整改
2006年12月底前,用人单位对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要求如实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报告书》由本单位工会组织签署意见,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应将填写后的《审查报告书》及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书面审查。
(三)书面审查
2007年1月3日至2007年2月10日为书面审查期,按照第四条 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书面审查。
市属单位的送审地点:化龙巷2号516室;辖市、区用人单位的年检地点由各辖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四)法律责任
对按照要求报送书面审查材料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审查情况栏记录已审意见。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收回《记录手册》,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或拒不纠正的,依法立案查处,对书面审查的情况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范围及管辖
(一)范围: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常单位以及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通称用人单位)。
(二)审查管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的审查;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市、区所属用人单位的审查;对无隶属关系或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用人单位的审查,以其工商注册或批准设立及注册为依据,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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