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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7-10
【法律文号】:常劳社就管〔2008〕4号 【执行日期】:2008-07-10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劳社就管〔2008〕4号
【字体:  
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08〕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常劳社就管〔200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现就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管理

(一)明确零就业家庭的界定。零就业家庭是指2人以上(含2人)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工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的家庭。

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户籍家庭符合《意见》第一条 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应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并纳入城镇零就业家庭管理范围。

(二)完善零就业家庭的认定程序和办法。零就业家庭的具体认定程序和办法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对已经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户籍家庭成员应当发放《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办法按照《关于实行农村(外来)劳动力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劳社就管〔2005〕6号)和《常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常劳社就管〔2006〕7号)执行,零就业家庭成员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坚持零就业家庭的自愿申报制度。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通过橱窗、宣传栏、广播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相关政策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的了解各项政策;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委)劳动保障基层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方便零就业家庭的申报。

(四)落实零就业家庭的入户访问制度。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对进行申报的零就业家庭及时受理,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入户访问,核实家庭情况和家庭成员就业状况,了解其就业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建立零就业家庭“一户一表一卡一册一档”。

二、  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奖励办法

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0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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