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8-5-29
【法律文号】:常政办发〔2008〕54号 【执行日期】:2008-07-01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8〕54号
【字体:  
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积极实施各类再就业援助活动,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以下简称“双零”家庭)就业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有关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双零”家庭就业问题,

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援助“双零”家庭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建立和完善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长效就业机制为目标,采取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手段,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务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进一步明确“双零”家庭就业援助范围。

零就业家庭是指市区居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家庭。

零转移家庭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下的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转移)愿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农、林、牧、渔)经营项目,又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三)建立“双零”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各辖市、区要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确保落实”的要求,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要建立健全“双零”家庭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认定的“双零”家庭,能积极接受就业援助、不挑不拣的,要确保零就业家庭一个月内每户至少1人就业,零转移家庭两个月内每户至少1人转移就业,确保实现动态消零。

二、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四)实行“双零”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双零”家庭按照自愿登记的原则,采取本人申请,社区(村委)受理,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实,社区(村委)公示,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办法进行确认。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关于对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春节期间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意见
·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