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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6-19
【法律文号】:常劳社就〔2006〕4号常财社〔2006〕42号 【执行日期】:2006-06-19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劳社就〔2006〕4号常财社〔2006〕42号
【字体:  
转发《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苏劳社就[2006]14号、苏财社[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对我省农村劳动者在我市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我省农村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劳动者相同。

二、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后,农村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按《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8号)规定执行。

三、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的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负责按月发放。农村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我市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规定对其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如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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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我市实行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完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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