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苏劳社就[2006]14号、苏财社[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对我省农村劳动者在我市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我省农村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劳动者相同。
二、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后,农村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按《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8号)规定执行。
三、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的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负责按月发放。农村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我市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规定对其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如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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