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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8-11
【法律文号】:常劳社就〔2006〕14号 【执行日期】:2006-01-01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劳社就〔2006〕14号
【字体:  
关于明确市区有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处理口径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56号)精神,明确市区有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处理口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2004、2005年经确定的各类再就业援助对象(包括无《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2005年年底前已在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但享受政策未满三年的(包括非本人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继续视作就业困难对象,符合条件的可按新政策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但享受政策时间前后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对2005年年底前未享受相关政策的,则需重新进行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认定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二、在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公益性岗位前已实际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包括因组织、单位原因而更换公益性岗位的)的就业困难对象(仅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如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满三年的,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公益性岗位后,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执行期限暂定到2008年年底。

三、对用人单位已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不可以补办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手续。

四、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中的“协保”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对工作岗位符合公益性岗位申报条件,且就业困难对象已在此岗位上工作的,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最早可以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自2006年1月1日起,除公益性岗位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外,其他单位享受岗位补贴的政策停止执行。

七、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从事灵活就业不享受失业保险补贴。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就业再就业   政策   处理口径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06年8月11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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