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职业中介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中介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2006年再就业援助月活动和春风行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224号)要求,决定在春节后一阶段,在我市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安排
2006年2月7日-2006年3月20日。
二、检查对象
1、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名单见附件1);
2、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
三、检查内容
1、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重点检查:
(1)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工作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机构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2)经营场地面积达标情况;
(3)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省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电话情况;
(4)建立各类求职登记、用工登记、中介成功台账情况;
(5)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者终止的,到原审批部门核准办理有关手续情况;
(6)职业介绍行政许可规定的其他情况。
2、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查处取缔。
四、检查要求
1、成立专门检查机构。各地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严密组织,采取得力措施,避免走过场,确保整顿后劳动力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为实施好本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市局决定成立专门检查机构,由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助理戴亚东同志任负责人,检查机构成员由市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法制和劳动监察处、市劳动监察支队、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各辖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成立相应机构。
2、检查以属地原则为主。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其中:在市工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检查;在辖市、辖区工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主要由所在辖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检查。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主要由经营行为所在地的辖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检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对辖市、辖区职业介绍机构进行重点抽查。
3、严肃查处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4、加强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通过日常定期检查、举报专查、报送报表、联系指导、年审等形式,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管理,清理整顿工作做到制度化、经常化,保持劳动力市场的良好秩序。
请各辖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于2006年3月2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执法检查书面总结材料、报表(附件2)报市劳动监察支队。联系人:黄建萍;联系电话:6604674;电子邮箱:czldjc@hotmil.com
附件1:常州市职业介绍机构名单
附件2:常州市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执法检查报表
二〇〇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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