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劳务型企业: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6年度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6〕21号)、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发的《常州市劳务型企业管理办法》(常劳社〔2003〕156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对劳务型企业在参加200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进行专项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专项审查内容
除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常劳社察〔2006〕7号)文件规定内容以外,重点对劳务型企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有关情况进行专项审查。
二、专项审查分工
1.对我市市区设立的劳务型企业(附件1),在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进行专项审查;在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企业由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专项审查。
2.在辖市、武进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企业由所在辖市、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查。
三、专项审查组织机构
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中负责劳务型企业的管理机构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合进行。
四、专项审查须提供的材料
除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常劳社察〔2006〕7号)要求填写的《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要求提供的资料外,劳务型企业还需填写《2006年度劳务型企业开展工作情况表》(附件2,表格内各项数据以2006年1—11月份为准)、《劳务型企业劳务派遣情况明细表》,(附件3,表格内各项数据以2006年1—11月份为准)。
五、专项审查程序
审查采取劳务型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审验的办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劳务型企业自查(12月20日前完成)。劳务型企业按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2006年度劳务型企业开展工作情况表》、《劳务型企业劳务派遣情况明细表》,并做好劳动保障部门审验所需提供各类材料的准备工作。
2.劳动保障部门审验(12月29日前完成)。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型企业填报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企业实地检查。
六、专项审查处理
通过专项审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劳务型企业,应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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