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56号)精神,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规划﹝2006)1号)要求,现就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对象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社区(行政村)公示,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实,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作为再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进一步健全再就业援助常规制度
1.摸清底数,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应按照《常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常劳社就管〔2006〕7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工作,及时汇总就业困难对象情况,编造《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表1),并录入计算机数据库。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定期对本地区的就业困难对象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援助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并做到职业技能、择业愿望、家庭情况、就业状况、享受政策情况“五清”。
2.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实施多渠道援助办法。结合全年再就业援助的目标、任务,广泛采集就业岗位,积极落实《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常劳社就〔2006〕5号)文件精神,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根据就业困难对象的技能特长和就业需求,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重点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对象,通过“结对帮扶、政府购买岗位、补贴社会保险、召开专场招聘会”等方法,广泛开展“送岗位上门、送政策上门”等服务活动,帮助他们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就业,做到“不挑不拣,一周上岗”,重点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上岗。
3.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帮助就业困难对象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特别要抓好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延长、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的落实,为就业困难对象办实事、办好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