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
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各统筹地区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人均1369元。
职工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不得高于6846元,不得低于1369元。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分二档:
第一档月缴费基数为2282元。
第二档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
符合常劳社险〔2006〕5号文件第三条 规定的对象可以按第二档基数缴费,其余对象按第一档基数缴费。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第六条 第三款中的“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2007年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1156元,作为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5年内符合规定办理退休人员计发补贴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008年度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五、2008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从2008年7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191(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 O%+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 0%,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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