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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7-20
【法律文号】:常劳社就〔2006〕6号 【执行日期】:2006-07-20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劳社就〔2006〕6号
【字体:  
关于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同时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 规定,转入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职工转移工作单位行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同一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转移工作单位

(一)职工转移工作单位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1.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转移工作单位时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2.转出单位在录用转出人员(含失业人员、外来劳动力)时已向所在地同级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指按管理权限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

3.用人单位与职工已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在履行缴费义务;

4.转入、转出单位和职工对转移工作单位事实的认可。

(二)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流程

1.填写《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录用登记备案表》(附件1)、《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附件2)。

2.转入、转出单位和职工对转移工作单位事实认可确认签章后,由转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移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和职工档案等材料。

3.由转入单位到所在地同级就业管理机构办理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就业管理机构对持有《就业登记证》的人员应同时办理就业单位变更记载手续。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应当自转入、转出单位和职工对转移工作单位事实认可确认签章之日起30日内办理。

4.转出、转入单位依次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减、增手续。

(三)有关事项的处理

1.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1)转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向转出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转移工作单位的,转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由转出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转移工作单位的,转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职工因组织原因调动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在转出单位工作的年限与转入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视作转入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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