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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5-11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6]27号 【执行日期】:2006-05-1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6]27号
【字体: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证件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47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川劳社[2006]2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我省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四川省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明》),以及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企业实体认定证明》)等证件发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一)发放对象。《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按《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领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再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所在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下岗职工证明;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失业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证明。
6.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下岗证》或《失业证》。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在下岗失业人员所在社区向全体居民张榜公示(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还应专门予以注明)。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分类登记造册,并报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审核认定机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定期将发放情况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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