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7-8
【法律文号】:苏劳社监[2008]26号 【执行日期】:2008-07-08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监[2008]26号
【字体:  
关于加强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随着气温连续上升,今年的高温季节已来临。在目前的高温期间,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组织职工超时加班加点,露天作业不“避高温”,防暑降温措施不力,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为确保高温期间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杜绝因工作时间过长而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现对加强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在气温超过36℃时,禁止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组织生产,以保证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和睡眠时间;严禁高温疲劳作业,杜绝恶性事件发生。
    二、高温期间,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组织职工露天作业时,严格遵守“避中间”措施,即不得在中午12:00至15:00期间组织露天作业,防止中暑事件发生。
    三、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的,每天可以适当缩短2-4小时工作时间;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30℃以下的休息室,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提供必要的降温保健用品(如冰块、茶水、人丹等),确保高温岗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各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要求,按规定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各项高温期间的劳动保护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宣传与督促指导工作;要建立与公安、工商、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联动机制,结合当前正在开展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加班、强迫劳动、恶意伤害劳动者的,要严厉查处、坚决打击。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