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400元/月提高到450元/月,最高标准由620元/月提高到850元/月。 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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