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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6-20
【法律文号】:苏政发〔2008〕57号 【执行日期】:2008-06-20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8〕57号
【字体:  
关于印发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对外劳务(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30年来,我省对外劳务发展迅速,在扩大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对外劳务规模和市场的日益扩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和对外劳务纠纷上升势头明显,原有管理制度和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新形势下,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对外劳务结构调整和市场秩序规范为目标,以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和江苏对外劳务良好形象为宗旨,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实施对外劳务项目备案管理
    完善对外劳务项目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分别在注册地省辖市以上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外劳务项目和境外就业合同、协议书备案,省外企业或机构在我省招收劳务人员时,分别在省外经贸厅和劳动保障厅备案。公安机关在受理对外劳务人员申请护照时,应查验其提供的备案手续。
    认真审核对外劳务合同。外经贸部门在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时,须认真审核企业与外方、企业与劳务人员、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如已签订)以及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意见。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备案时,须认真核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以及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境外就业合同,必要时应要求提供境外雇主资信情况及使领馆对境外就业项目的意见。省外经贸厅、劳动保障厅要结合我省实际,在对外劳务合同、协议书的具体条款如工资待遇、生活福利、劳动强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严格履行合同,切实承担相关责任,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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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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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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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对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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