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吴中、相城、园区劳动保障局: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2006]158号)已经正式实施运行一周年。到目前为止,全市已有四个市(县、区)出台并实施了与市区一致的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各项待遇及基金运行平稳。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力推进,全民保障”的指导思想,为落实建设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全市医保生育会议精神,对建立并实施全市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及管理办法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于2008年9月30日前,尽快落实建立全市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及管理办法政策框架体系。 二、尚未出台办法的地方,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制定工作进度计划,并报市局医疗保险处。 三、请各地务必站在全局高度,认真调查研究,做好制度制定和待遇衔接工作,保证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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