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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8-7-4
【法律文号】:苏府办〔2008〕137号 【执行日期】:2008-07-04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08〕137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发改委、经贸委、劳动和社保局、安监局、人口和计生委、信访局,国资委,苏州工商局,市创元投资公司:
    建立由政府主导,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有效做法,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体现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现就加强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以下简称三方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方机制建设在新形势下的重要作用
    我市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较早的地区,从1998年起就建立了三方机制,已基本形成了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网络体系,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的矛盾呈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三方机制建设,有利于强化政府在宏观层面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有利于指导、帮助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和职代会等规范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的共同支持和配合下,更好地履行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节、监管、管理职能。
    二、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三方机制的领导
    做好新时期的三方机制工作,加强领导是关键。要把建立和规范三方机制建设纳入同级党委、政府工作议程,作为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三方机制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三方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同级三方协商会议活动的制度,每年不少于一次或定期听取三方机制工作情况汇报,督促劳动关系三方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三、进一步完善三方机制的组织网络和活动制度
    (一)继续巩固和完善三方机制组织网络建设。在完善市和县级市(区)两级三方活动机制的基础上,努力扩大三方机制的组织基础,积极指导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业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索行业、产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求把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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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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