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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6-4-10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发[2006]10号 【执行日期】:2006-04-12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黔劳社厅发[2006]10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黔企业: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试行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属企业实行企业年金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是原来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未按两个《试行办法》的规定报备案的,在年内应进行修订并补办备案手续,并按现行规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管理程序问题。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按规定拟订的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总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以及省属以下地方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基本养老保险省和市级管理单位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基本养老保险县级管理单位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企业年金的职能,应逐步退出。对过去经办的企业年金基金,如企业种种原因多年停止缴费且未建立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可将原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基金退还企业。对其中不间断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可将企业年金基金移交企业委托的受托人或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四、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由企业自行管理年金基金的企业,一定要按照两个《试行办法》的要求,逐步理顺关系,选定具备资格的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运作企业年金基金。对新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必须按照两个《试行办法》的规定和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流程规范运作企业年金基金。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和基金监督机构要密切配合,认真填写劳动保障部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和《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于每季度结束7日内报送厅养老保险处和基金监督处。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企业    年金    基金    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4月12日印发            

     处室校对:刘毅    厅办复校:王振雎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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