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现将省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的通知》(苏劳社[2008]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苏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进行就业登记,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规定的义务,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我们要根据苏州实际把建立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和健全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把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有关信息纳入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信息采集范围。市局将对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计算机系统进行升级,以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动态监控。各市、区劳动保障局也应当及时研究、修改相关程序和软件,实现同步升级。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程序完成修改前,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申报的数据项按原口径执行。
二、各地必须继续坚持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严格按规定开展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的催办、督查工作。今年对各地劳动合同充分覆盖目标考核仍然以劳动合同数据库数据为准。
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尽快按照省厅要求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将作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动态掌握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重要依据。
附:1.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见下方“附件”下载) 2.省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的通知》(苏劳社[2008]10号)(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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