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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7-12-27
【法律文号】:苏劳社就[2007]70号 【执行日期】:2008-01-20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劳社就[2007]70号
【字体:  
关于做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2007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劳服企业和服务型企业等享受再就业税收和社保补贴优惠政策企业的规范管理,确保再就业税收和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现将做好有关2007年度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服企业和取得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认定证明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以及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二、年检内容
    1、企业招用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吸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并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企业职工增减情况;
    2、是否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3、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4、企业及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
三、年检程序
    1、市区2005年底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和社保补贴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实施年检。2006年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和社保补贴的企业实体由各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年检。
    2、2005年底前认定企业的年检采用自查自检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市区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填写《年度检查情况表》,经企业主管地税分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按年检程序中的材料要求,于1月10日前自查结束并报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体育场路4号一号楼212室),1月15日前对企业进行重点抽查。2006年后认定的企业的年检按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苏就【2007】76号)文件实施。
    3、参加2005年底前认定企业年检的企业应当向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副本;
(2)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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