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决定从明年一月起开展2008年度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时间 自2008年1月2日开始至4月30日。 二、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及其它有用工行为按规定应当参加书面审查的单位,在2007年12月底前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属审查对象,应到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审查。 三、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情况;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残疾人按排就业情况和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 (三)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劳务派遣规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四、审查部门 书面审查分别由市、各县级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组织进行,也可以与工会、社会保险、就业管理机构开展联合审查。市、各县级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管辖范围仍按照省政府95号令规定确定。跨省、设区的市的用人单位和管辖不明的用人单位由苏州市劳动保障局直接审查或指定审查。 在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但在市区生产经营的企业,由我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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