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大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力度,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1.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市区公益性岗位,吸纳本市女35周岁、男45周岁及其以上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规定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原来的350元调整为400元。 2. 资金来源渠道不变。 3.各市、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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