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11-28
【法律文号】:苏劳社监[2007]33号 【执行日期】:2007-11-28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监[2007]33号
【字体: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做好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当前全市正在开展宣传、培训等贯彻学习活动,广大用人单位也正在积极地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以利于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但近来我们也发现有极少数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逃避可能会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采取成批终止劳动合同、改变用工方式等不正常的手段和方式,引发职工不满,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的因素。为此,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安定,保证明年《劳动合同法》的稳步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继续深入地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和学习,要让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深刻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法律的有关规定,尤其是要使其懂得这部法律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要消除一些企业希望使用不当手段规避法律的侥幸心理,使用人单位清楚地知道守法成本低,违法成本高,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源泉之一。
    二、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利用本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日常巡查、明年1月份开始的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等监察活动,对用人单位加强服务指导,帮助其科学地进行劳动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地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要密切关注辖区内企业的动态,要努力发挥基层劳动保障组织的作用,深入了解区域内企业的用工状况和动向。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苗头、倾向及不安定因素,并及时地介入,依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处置,防止矛盾的扩大和升级。对于涉及人数多,影响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受理和查处职工群众的投诉举报,不断提高主动监察的质量,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对严重违法的和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实施处罚,切实地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以上意见望各地高度重视,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春暖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开展春暖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