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精神,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规定,为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职工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辅助器具包括假肢、义眼、义齿、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所配置的辅助器具。 第二条 本市工伤职工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服务由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配置机构)承担。定点配置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二)具有2名以上假肢制作师,并在申请企业注册执业; (三)具有1名以上矫形器制作师,并在申请企业注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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