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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10-23
【法律文号】:苏劳社就[2007]53号 【执行日期】:2007-11-01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就[2007]53号
【字体:  
关于苏州市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劳动关系中介转移手续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其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流动就业的行为,现就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劳动关系中介转移手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流动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可办理劳动关系中介转移手续(以下简称:中介手续)。
(一)办理中介手续的必备条件
    1.劳动者与中介前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尚在合同存续期内。
    2.中介前、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必须连续衔接。
    3.中介前、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在苏州市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必须连续衔接。
(二)办理中介手续的程序
    劳动合同期内的流动就业人员在苏州市区转换单位,经原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和新接收单位同意办理中介手续的情况下,由中介前、后用人单位分别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此表只限职工流动之用)、《苏州市单位录用(中介)职工登记备案名册》并盖章确认。接收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携上述相关表格及《就业登记证》、《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至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地的就业管理机构办理中介手续。就业管理机构据此核实后予以办理,进行电脑登录备案,在《就业登记证》上作记载并盖章确认。
    接收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成功办理中介手续,劳动者本人应要求原用人单位补办退工手续。
二、中介手续完备的流动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期限可连续计算。
    在办理流动就业人员退工及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经提供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中介手续,前、后用人单位在苏州市区为劳动者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期限可连续计算。
三、苏州市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中介手续的经办机构、范围与本地城镇职工一致。
四、本通知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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